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5 16:59:1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42/2020-00042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9-15
文  号: 昌州市监〔2020〕5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违法主体的法治宣传,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

三、《清单》所称免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所有处罚种类。《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处罚。

四、《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七、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调整适时予以调整。

附件: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docx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

    昌吉州司法局

                                  2020年9月15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