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X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昌吉回族自治州气象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修订)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昌吉州气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昌吉州气象局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如下:

(一)机构职能

1. 领导简介:昌吉州气象局领导及分工;

2. 机构设置:昌吉州气象局各机构设置;

3. 部门概况:昌吉州气象部门基本情况介绍;

4. 主要职能:昌吉州气象局主要职能;

(二)法规政策标准

1. 气象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和部门规章;

2. 气象行业标准;

3. 气象规范性文件;

(三)事业发展规划

1. 昌吉州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 重大建设专项规划;

(四)突发气象灾害事件信息

1. 气象应急预案;

2. 重要气象预报、重要预警信息;

3. 重大灾害性天气应对情况;

(五)人事管理事项

1. 重要人事任免;

2. 公务员招录情况;

(六)招标采购

1. 气象部门集中采购品目;

2. 招标公告;

3. 中标公告;

4. 成交公告;

(七)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1.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昌吉州气象局网站《昌吉州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有关昌吉州气象局的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如下:

1.政府网站:昌吉州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cj.gov.cn/,下同);

2. 电子屏幕、公告栏;

3.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4.现场查阅点:昌吉州气象局办公室,地址:昌吉市红星西路29号;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昌吉州气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昌吉州气象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昌吉州气象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16:00至20:00;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昌吉市红星西路29号

联系电话:0994—8183550

传真号码:0994—8183550

邮政编码:83110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昌吉州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昌吉州气象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昌吉市红星西路29号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16:00至20:00;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8183550

2.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昌吉州气象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昌吉市红星西路29号

联系电话:0994—8183550

邮编:831100

其他: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1611272696.qq.com)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4-8183550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要求和标准如下:


收费

项目

计费

单位

收 费 标 准

收 费对 象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按量计收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

按件计收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相关要求:

申请人自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费用。通过纸质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签收次日起计算时间;通过电子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到达申请人特定系统次日起计算时间。

缴费成功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告知承办单位(0994-8183550)。承办单位确认信息处理费到账后,对缴费情况进行登记并告知相关承办人。承办人继续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单位登记情况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缴费情况告知承办人,视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办结,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备案。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昌吉州气象局办公室是昌吉州气象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昌吉州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昌吉市红星西路2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夏季 上午 10:00-14:00,16:00-20:00

冬季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联系电话:0994—8183550;

传真号码:0994—8183550;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3000001 |
新公网安备:65230102652308号
| 新ICP备:13003649号-1
*建议使用1366×768以上分辨率 chrome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