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经济建设类22号提案的答复函
樊欣章委员:
您提出的经济建设类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东三县民用煤标准化管理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多次与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等2家配合单位沟通交流,征求意见,制定措施。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1、提升标准服务能力,加强散煤质量监管。目前执行的民用煤标准有《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和《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 34169-2017等2项国家标准,1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城市用煤》db65/t032—2019。自治区地方标准《城市用煤》适用于自治区各城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区、城镇)建成区燃煤锅炉、民用炉灶所使用的煤炭制品以及散煤、型煤或其他动力用煤,并对散煤的灰分,全硫量、发热量、煤中磷、氯、氟、砷、汞等含量作了技术要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煤炭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民用散煤质量监督抽查,对于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严格落实不合格后处理措施。
2、依法依规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做出禁止使用散煤等相关要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州各县(市)依法依规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做出了禁止使用散煤等相关要求。《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目录》中明确规定了禁燃区内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其中:型煤含硫量0.5%、挥发分12.0%;焦炭含硫量0.5%、灰分10.0%、挥发分5.0%;兰炭含硫量0.5%、灰分10.0%、挥发分10.0%。同时,全州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于2023年对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再次扩大调整,将已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替代运行稳定的城乡结合部、乡镇等区域,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加强管理,进一步减少散煤燃烧。
3、广泛宣传,营造共治氛围。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在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使用散煤的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倡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劣质散煤,主动使用清洁能源取暖,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韩菊 电话:0994-232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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