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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6-05-20 10:29:5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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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09-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惠性作用,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指引(试行)》(新政办发〔2025〕59号)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要求,借鉴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缴存服务基本原则

(一)自愿缴存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依据自身经济状况与住房需求,自主选择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缴存额。

(二)公平公正原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与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基本保持一致。

(三)便捷高效原则。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缴存服务体验。

(四)灵活进出原则。充分尊重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退出方面的自主选择意愿,建立便捷、灵活的使用机制。

二、实施内容

(一)缴存范围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昌吉州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依法定居昌吉州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信用良好,未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遵守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规定的,均可依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机制

1.自主定缴。灵活就业人员在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年公布的月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存比例10%至24%之间自主确定月缴存额,后续可在每年的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应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按月缴存、按季、按年预缴等方式灵活缴存,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或前往中心柜面等服务渠道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同一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3.账户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灵活就业人员计结利息,结息的利息并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4.身份转换。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和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可相互转换,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合并个人账户。中心对单位缴存部分和灵活就业缴存部分进行分类标识、分段管理。

5.账户停缴。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停缴,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不含)以上的,视为退出自主缴存,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6.重新缴存。灵活就业人员重新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并自签约当月起缴存,不得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

7.账户注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个人缴存账户未被冻结的情况下,可自愿终止协议办理销户提取,可提取的额度为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资金部分。

(三)配套政策

1.税扣除政策

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灵活就业缴存人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含)且账户资金未使用的灵活就业人员。

(2)补贴标准:每年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存额0.5%的标准,给予缴存补贴(不含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部分及外中心转入部分)。

(3)补贴发放:中心按照其当年缴存额的标准计算补贴金额,于次月存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大学生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护边员缴存人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不超过三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护边员。

(2)补贴条件:开户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账户资金未使用。

(3)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元。

(4)补贴发放:符合补贴条件的大学生、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护边员,由中心在核实缴存情况后的次月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项政策条件的人员仅享受一次开户补贴。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上述2、3两项补贴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实行“免申即享”,缴存补贴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列支。

4.助推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围绕准东现代煤化工、新材料、昌吉融创港等重点产业,主动融入昌吉州社会经济发展大局,重点推进仓储物流、文化旅游、医疗康养、商贸零售等现代特色服务行业灵活就业人员,鼓励各商业银行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昌吉州重点产业发展。

5.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中心受委托银行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在金融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借助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和延伸服务网点优势,向其提供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信贷政策倾斜和金融增值服务(具体以各商业银行提供金融信贷产品为准)。

三、风险防控

(一)创新管理运作模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和单位职工缴存资金施行分类核算,当灵活就业缴存人总体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可调配单位缴存职工结余资金补充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资金,待资金流动性充足时,须归还调配资金。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贷款余额的2%计提。

(二)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探索适用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收集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信息数据,运用信息化分析手段,深度挖掘信息价值,合理预判潜在风险,及时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全流程管理及风险防控措施。

(三)强化动态监测分析。建立数据动态监测机制,对住房公积金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科学评价与严格管控。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与报表分析能力,通过分类统计,密切关注实缴率、资金归集量、资金提取率、个贷率等关键指标,实时监控住房公积金收支状况,为决策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四、组织保障

建立昌吉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昌吉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精准落地。

(一)中心负责制定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细化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内容。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收集分析数据,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调整优化实施细则,持续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二)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健全进行指导,防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过程中的潜在金融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昌吉州财政局应切实发挥财政保障作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支持。加强监督执行,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可持续发展。

(四)昌吉州住建局负责公积金制度与城市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等工作协调推进;协调处理公积金管理与城市建设,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关系,推动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昌吉州人社局协助向中心核实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及就业状况,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资格审核提供准确数据依据和信息支撑。

(六)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州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流程,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主管行业领域实际,全方位落实宣传引导任务,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宣传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提升政策的覆盖面与影响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