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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州第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社会建设类1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24-05-17 19:05:5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对自治州第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社会建设类12号提案的答复函


民盟昌吉市委、樊欣章委员:

您提出的社会建设类12号《关于整治我州“生鲜灯”使用乱象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接到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我州“生鲜灯”使用乱象的提案》后,我局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主要举措、保障机制、明确办理责任人、办理时限等。该提案中提出了我州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多数商家在肉类、海鲜、果蔬等生鲜区域使用不同颜色“生鲜灯”的问题,同时就如何做好对违法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进行监管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以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具有很好的启发和帮助。

其次,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主体责任,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生鲜灯”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大力宣传、开展培训、专项整治等举措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办法》落实见效。

第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安排开展“生鲜灯”执法检查,各县市对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体、超市、熟食店等进行全面排查,做到边排查边宣传、边排查边指导,督促经营者主动更换相关照明设施,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屡教不改的经营主体依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加强宣传,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政策解读,对《办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醒市场开办方和食品经营主体及早筹划,率先行动,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进行自查整改。对新规发布后仍然使用的将进行行政处罚。提高经营者对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营造良好氛围。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775人次,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2480家,劝导经营户拆除及更换“生鲜灯”550盏,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责令整改书4份。发放各类宣传单15000余份,组织开展培训2场40余人次。

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生鲜灯”纳入日常监管内容,确保新规落实到位,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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