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解读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服务性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出台了《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一、起草目的和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并结合我州工作实际,修改制定了《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二、起草过程
我局借鉴内地发达城市的市场监管先进经验,结合市场监管领域的专业法律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草拟了《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于2023年3月征求了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对“四张清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起草依据
“四张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四、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共分为正文通知和具体免罚事项两部分,正文部分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违法主体的法治宣传,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处罚,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相统一。“四张清单”具体免罚事项涵盖了我州市场监管执法领域,共54项轻微违法行为。
“四张清单”自2023年4月1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尹洪涛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日常解读人:章永鸿(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联系电话:0994-2329466 传真号码:0994-2381050 邮政编码:831100
办公地址:昌吉市西外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5楼法规科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上一篇: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
下一篇: 《网络交易合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