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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11 |
文 号: | 昌州市监〔2023〕2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昌州市监〔2023〕27号
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并结合我州工作实际,修改制定了《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违法主体的法治宣传,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四张清单》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决定,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情形的发生。
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四张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按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四、未列入《四张清单》,但符合法定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五、当事人有《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四张清单》的规定。
七、《四张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局将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修订版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四张清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昌州市监〔2020〕52号)、《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昌州市监〔202l〕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xlsx
附件4: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xlsx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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