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我州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2年度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报送2022年度报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并确保100%年报。
二、报送时间
年报网上申报时间统一为: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三、报送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网址:http://xj.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进行填报,登录可以选择个体联络员登录、CA证书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进行身份认证。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通过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下方二维码等方式,进行填报。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
四、年报公示及更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提交公示”成功即为完成年报。已填报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需要更正已公示年报信息的,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五、问题答复及咨询
市场主体在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等相关部门咨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事项和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
六、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部门将继续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银行贷款授信、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政策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资质审核、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工作中,将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昌吉州各县(市、分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
单位 |
咨询电话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2529315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2517180 |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6660315 |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4502775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3230338 |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6859106 |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7223718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4825251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分局 |
0994-6928577 |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4-2344608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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