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事项,发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全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录
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州具有丰富的地方特色优质资源,目前拥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1个,分别是木垒鹰嘴豆、玛纳斯碧玉、古城酒、奇台四平头辣椒、阜康打瓜籽、吉木萨尔白皮大蒜、老龙河西瓜、玛纳斯萨福克羊、木垒羊肉、奇台白洋芋、五工台红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6个,分别是奇台面粉、奇台海棠果、奇台牛肉、奇台荞麦面、奇台土豆、奇台土鸡、奇台羊肉、奇台猪肉、奇台粉条、奇台挂面、奇台蒸饼、吉木萨尔大蒜、吉木萨尔辣椒、吉木萨尔红花、阜康打瓜籽、呼图壁奶牛。各经营主体应充分认识地理标志对于提升品牌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确保产品符合地理标志所代表的特定质量、信誉的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主体主要包括: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须知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2.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示;3.禁止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标志。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要求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如示例图)

“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例
2.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如示例图)

“奇台面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示例
3.既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加批准公告号。
(如示例图)

“阜康打瓜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示例
五、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二)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聚焦电商网站、社交网络、短视频等销售平台,兼顾实体零售和流通市场,对未经授权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相关经营主体积极响应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州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秩序。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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