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规章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细表
昌吉州2022年政府规章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细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责任单位 | 处罚裁量基准 | |||||||
规章名称 | 条款 | 内容 | 主管部门 | 行使处罚权的单位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标准 | |||
45 | 《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州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从轻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原材料、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 (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原材料、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明知是在禁燃区且明知是高污染燃料,仍违法销售的; (2)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原材料、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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