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9/2021-000026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9 |
文 号: | 昌州商发〔2021〕1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对2021年第一批申请新建加油站事项的批复 |
木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昌吉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呼图壁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经我局4月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此前申报的5座拟新建加油站事项批复如下:
一、准予的事项
同意昌吉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的《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建加油站的请示》(昌市工信字[2020]27号),批准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在昌吉市168号小区和、177号小区新建加油站2座;同意木垒县商务和工信局提交的《关于中石油新疆销售公司昌吉分公司在木垒县胡杨北路东侧新建加油站的请示》(木商工信发[2021]1号),批准中石油新疆销售公司昌吉分公司在木垒县胡杨北路东侧新建加油站1座;同意呼图壁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的《关于呼图壁县中昆鑫隆商贸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的报告》(呼商工信[2021]7号),批准新疆中昆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在呼图壁县二十里店东滩村砖厂南侧S201北侧建设加油站1座。
二、未准予的事项
对木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的《关于准东物流有限公司在木垒县大浪沙民生工业园区建设木垒县大浪沙加油加气站的请示》(木商工信发[2021]3号)不予批准。因拟新建加油站服务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运营加油站3座,最远加油站距离为745米,最近加油站仅为325米,不符合自治区商务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商市运函[2019]109号)中关于加油站建设间距的有关规定,不同意该加油站建设项目。
三、相关要求
(一)准予建设的4座加油站,该批复生效必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相一致。
1、企业虽已取得该批复,但未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则其他企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时,该批复立刻作废。由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重新申请加油站建设批准文件。
2、企业虽已取得该批复,但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工建设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二)加油站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行业标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并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安装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地下设置防渗油罐管线及配套监测电子设备;加油站整体外观要与周边景致环境相融合。
(三)该批复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完成加油站建设需向自治州商务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如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昌吉回族自治州商务局
2021年4月9日
抄送:存档(二)
昌吉回族自治州商务局2021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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