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6-04-15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 ||
各县(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局、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压实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昌吉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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