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奇台县交通运输局 | 黄* | 身份证 | 6523251978******17 | 奇公(森)林罚决字[2025]02号 | 奇台县殡仪馆进出场道路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存在,原始地貌已被破坏,地面已被硬化,经套合二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变更库,占用林地类型为有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属于防护林。经测量,占用林地面积为1.5194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罚款 | 责令奇台县交通运输局在2025年6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6078元。 | 0.6078万元 | / | 2025.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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