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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阜康市)
发布日期: 2026-01-09 19:19:24 来源: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昌吉州亚新煤层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91652300MAD2N87Q7U

仲*


6221031985******17

阜林草(草)罚 决字
〔2025〕第05号

经调查发现,当事公司在阜康市白杨河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先导性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建设,破坏206.54亩(202.248亩天然牧草地、3.9495亩其它草地)行为

当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4)条规定

罚款

1.限期于2026年5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其中146.25亩赔偿基数80元/亩;60.54亩赔偿基数50元/亩;146.25亩×80元/亩×12倍+60.54亩×50元/亩×12倍=176724元。

176724


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