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吉木萨尔县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 | 企业 | 916523277760763443 | 陈*来 | 身份证 | 6523251965******1X | 吉林草(草)处罚字[2025]01号 | 吉木萨尔县红山子有限公司,未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擅自开挖原生地貌平整土地4.3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因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破坏草原的初衷是为了环保整改,破坏面积小,建议恢复植被并处产值6倍的罚款,依据内蒙古质真司法鉴定报告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草原产量为114.14公斤/亩,吉木萨尔县干草价值为0.6元/公斤。既:114.14×0.6元×6倍×4.3亩= 1766.89元 | 罚款 | 处违法前3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 | 0.176689万元 | / | 20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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