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新疆冠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企业 | 91652301MABUTJJ130 | 李*皓 | 身份证 | 玛林草罚(草)字〔2024〕6号 | 新疆冠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使用位于塔西河乡红沙湾村南侧塔西河东岸的草地建设搅拌机,涉及面积1.336869亩,违法事实清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 条①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款较轻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反处罚标准: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2亩以下的。处罚标准: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的罚款,即1385元。 | 0.1385 | / | 202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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