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谷桂强 | 自然人 | / | / | / | / | 呼林草(草)罚决字〔2024〕第18号
| 谷桂强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使用种牛场6号灌区南侧的草原,涉及面积17.94亩,违法事实清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规定,裁量基准“(4)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处罚标准:“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一倍的罚款,即15787.2元 | 1.57872 | / | 2024.12.04 |
大行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 | 企业 | 91653125MACL3U3G6H | 何建平 | 身份证 | 2321261982******20 | 呼林草(草)罚决字〔2024〕第19号 | 大行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未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非法使用呼图壁县五工台镇百泉村牧民的草原,涉及面积12.16亩,违法事实清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植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三、草原部分第43条违法行为: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4) 严重违法行为为适用情形:适用情形:①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处罚标准:“处罚标准: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一倍的罚款,即6688元 | 0.6688 | / | 2024.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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