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阜康市恒鑫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91652302599****27 | 张* | 身份证 | 6523021980******34 | 阜林草(草原)罚〔2024〕23号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草原104.68亩进行开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3)较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植被恢复按照阜康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阜康市恒鑫亿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草原一矿一恢复方案》执行,并处罚款20000元。 | 20000元 | / | 2024.11.12 |
阜康市幸福路恒业砂石料厂 | 企业 | 92652302L197****XX | 张* | 身份证 | 6523261969******1X | 阜林草(草原)罚〔2024〕16号 | 超过当时临时审批使用草原界限范围面积418.47亩,违法事实清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一条规定:“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3)裁量基准较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严格参照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阜康市幸福路恒业砂石料厂违法占用草原一矿一恢复方案方案》执行,并处以罚款20000元。 | 20000元 | / | 2024.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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