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昌吉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经济建设类70号《关于加强农用无人机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州深入推进智慧农业综合改革试点,农用无人机已成为棉花、小麦、玉米、酿酒葡萄等主导作物植保、施肥、播种的核心智能装备,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作业场景不断拓展。截至目前,全州植保无人机保有量达2700 余架,年作业面积超1800 万亩次,种植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8.55%,智慧农业发展走在全疆前列。下一步,昌吉州将围绕农用无人机管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优化实名登记管理,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我们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对象需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并在补贴申请的机具上粘帖登记标志,将完整登记信息作为补贴申领、作业服务准入的必备要件,未按规定登记、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切实解决 “重购置、轻管理” 问题,
二是加强技术宣传培训,提升操作人员技能水平。按照全国农技中心《植保无人飞机施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技术指导意见》,邀请农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会同农药植保专家通过线上线下、集中培训、组织现场会等形式对种植大户、无人机操作手进行农用无人机用药安全技术培训。依托供销社四级服务网络、农技推广体系,开展无人机操作培训,引导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作业。
三是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农机安全协管员作用,进行飞行报备核查、现场作业监督、安全隐患排查,实现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强公安、空域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用好数字化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对无人机飞行轨迹、作业范围、作业数据的实时监测,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需要向委员说明的其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第十六条“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第二十三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第三十一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其中包括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2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关正翾 电话:1573954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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