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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1-11 12:16:34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备注
1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意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昌州自然资罚(矿)字〔2025〕7号违法采矿经查,2025年7月7日至8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意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机械设备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芨芨湖产业园天意煤化工南侧违法开采砂石料,所采砂石料已全部使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罚款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1台日立300挖掘机。
3、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32300元(因采出的砂石料已全部使用,根据价格认定折算成矿产品价值);因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32300元。
103.232025.11.4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2新疆卓信投资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加油站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16号非法占地经查,2019年7月至9月,该单位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东侧,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加油站进出水泥道路。经现场勘验,你单位修建进出道路非法占地面积共计2581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国有,其中占建设用地(公路用地)395平方米,占未利用地(盐碱地)2186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581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2581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2581㎡×5元/㎡=12905元。
1.2905
2025.11.4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3新疆卓信投资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号加油站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22号非法占地经查,2019年7月至9月,该单位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业园吉彩路东侧,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加油站进出水泥道路。经现场勘验,你单位修建进出道路非法占地面积共计3193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国有,其中占建设用地(公路用地、村庄)904平方米,占未利用地(裸地)2289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3193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3193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3193㎡×5元/㎡=15965元。
1.5965
2025.11.4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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