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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6年7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30 11:57:55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机关备注
1木垒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6〕**号非法占地木垒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煤矿35KV输变电工程及10千伏供电工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368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1368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368㎡×100元/㎡=136800元。
13.68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2新疆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6〕**号非法占地2018年至2021年6月,新疆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业园,擅自占地修建皮带廊道及其它设施。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25518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125518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25518㎡×5元/㎡=627590元。
62.759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3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6〕**号非法占地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实施了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协鑫准东光伏园区配套供能工程项目。经现场勘验,新疆鼎圣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143634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国有。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罚款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43634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对非法占用的143634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43634㎡×5元/㎡=718170元。71.817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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