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9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据处罚依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新疆东明塑胶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李*河 | 410223********0011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17号 | 非法占地 | 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和2023年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区(彩南产业园)环城南路下行铁路南侧,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进厂水泥道路。经现场勘验,该公司修建进厂水泥道路非法占地面积共计21791平方米(合32.69亩),土地权属为国有,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非法占地发生时间,共分为两宗地,具体情况如下: 宗地一为2023年修建进厂水泥道路,占地面积8404平方米; 宗地二为2017年修建进厂水泥道路,占地面积1338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 | 罚款 | (一)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1791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宗地二道路2017年非法占用的1338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3387㎡×5元/㎡=66935元;对宗地一道路2023年非法占用的840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8404㎡×100元/㎡=840400元;以上两宗地涉及的两项罚款共计:907335元。 | 90.7335 | 2025.9.26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2 | 新疆东明塑胶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李*河 | 410223********0011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18号 | 非法占地 | 经查,该公司于2015年至2025年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区(彩南产业园)公司倒班宿舍楼周边,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热力管道、硬化路面。经现场勘验,该公司修建热力管道、硬化路面非法占地面积共计4711平方米(合7.07亩),土地权属为国有,共分为四宗地。宗地一为2025年新建热力管道,占地面积285平方米;宗地二为2024年修建硬化路面(人行通道和水泥地坪),占地面积1773平方米;宗地三为2015年修建热力管道,占地面积1554平方米;其中占农用地(农村道路)214平方米(符合规划);宗地四为2025年7月修建水泥硬化路面(四处),占地面积1099平方米;宗地四占农用地(其他草地)1001平方米,占建设用地98平方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 。 | 罚款 | (一)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586平方米国有土地(已扣除2125平方米林草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没收宗地三2015年修建热力管道占地中符合规划的214平方米农用地(农村道路) 上的设施。 (三)对宗地三2015年修建热力管道非法占用的155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554㎡×5元/㎡=7770元;对宗地一、宗地二、宗地四2024年至2025年非法占用的3157平方米土地,扣除移交的2125平方米林草地,对其余的103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032㎡×100元/㎡=103200元;以上四宗地涉及的罚款共计110970元。 | 11.0970 | 2025.9.26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3 | 新疆东能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张*大 | 511111********1015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19号 | 非法占地 |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区(彩南产业园)环城南路下行铁路南侧,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砂石道路。经现场勘验,该公司2025年修建砂石道路非法占地面积为7578平方米(合11.37亩),土地权属为国有,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中占建设用地1595平方米,占未利用地5983平方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 | 罚款 | (一)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7578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砂石道路非法占用的7578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7578㎡×100元/㎡=757800元。 | 75.78 | 2025.9.26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4 |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宦*希 | 522123********3512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20号 | 非法占地 | 经查,2021年6月至8月,该公司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区(彩南产业园)公司年产30万吨新能源高端铝型材项目批准用地外围,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停车场(水泥地坪)。经现场勘验,该公司2021年修建停车场(水泥地坪)非法占地面积21918平方米 (合32.88亩),土地权属为国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占农用地(其他草地)136平方米,占建设用地21782平方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 罚款 | (一)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1782平方米平方米国有土地(已扣除136平方米其他草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停车场(水泥地坪)非法占用的21782平方米国有土地(已扣除136平方米其他草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21782㎡×5元/㎡=108910元。 | 10.8910 | 2025.9.26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5 | 新疆霄兵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谢*坤 | 511181********0011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21号 | 非法占地 | 新疆宵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至6月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庙产业园其亚煤制甲醇西侧占用土地修建厂房。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3385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占用的1338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3385㎡×100元/㎡=1338500元(壹佰叁拾叁万捌仟伍佰元整) | 133.85 | 2025.9.26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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