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身份证 | 140110********1017 | 昌州自然资罚(矿)字〔2025〕1号 | 无证勘查 |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情下况,擅自委托新疆煤田地质局一六一队在新疆准东老君庙矿区四号矿井(阿吾孜苏煤矿)空白区普查(一区)、新疆准东老君庙矿区四号矿井(阿吾孜苏煤矿)空白区普查(二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六一煤田地质勘探队签订的地质勘查工程合同书、网上公开出让公告等文件资料证明以上两个勘查区总面积为4.77平方公里,且违法行为属实。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勘查。 |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对在阿吾孜苏煤矿空白区普查(一区)无证勘查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在阿吾孜苏煤矿空白区普查(二区)无证勘查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两项罚款共计10万元。 | 10 | 8/11/25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2 | 新疆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身份证 | 342222********5232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14号 | 非法占地 |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新疆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国有土地修建厂房、变电站等建筑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25282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125282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626410元(陆拾贰万陆仟肆佰壹拾元整)。 | 62.641 | 8/11/25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3 | 甘肃祐圣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身份证 | 652201********1616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13号 | 非法占地 | 甘肃祐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占用土地修建彩钢房、硬化地面等建筑物。经现场勘验,甘肃祐圣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1085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建设用地(村庄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甘肃祐圣服务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1108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55425元(伍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 5.5425 | 7/31/25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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