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刘某 | 自然人 | 身份证 | 652327********111X | 昌州自然资罚(矿)字〔2025〕4号 | 无证开采 | 刘某于2025年6月2日,未经批准,在准东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国能煤制气铁路桥东侧3公里处,擅自组织机械无证开采砂石料,采出的砂石料均已使用。经现场勘测,当事人刘立春,无证开采砂石料方量为1092立方米,2025年6月16日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每立方米砂石料为17元,共计违法所得1856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8564元整,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8564元×20%=3712.8元,两项取整共计22277元(大写:贰万贰仟贰佰柒拾柒元整); 3、责令限期10日内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 2.2277 | 7/18/25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2 | 赵某 | 自然人 | 身份证 | 612321********1119 | 昌州自然资罚(矿)字〔2025〕5号 | 无证开采 | 赵某于2025年6月2日,未经批准,在准东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国能煤制气铁路桥东侧3公里处,擅自组织机械无证开采砂石料,采出的砂石料均已使用。经现场勘测,当事人赵毅,无证开采砂石料方量为3952立方米,2025年6月16日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每立方米砂石料为17元,共计违法所得6718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67184元整,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67184元×20%=13436.8元,两项取整共计80621元(大写:捌万零陆佰贰拾壹元整); 3、责令限期10日内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 8.0621 | 7/18/25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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