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8-04 11:33:25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备注
1刘某自然人身份证652327********111X昌州自然资罚(矿)字〔2025〕4号无证开采刘某于2025年6月2日,未经批准,在准东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国能煤制气铁路桥东侧3公里处,擅自组织机械无证开采砂石料,采出的砂石料均已使用。经现场勘测,当事人刘立春,无证开采砂石料方量为1092立方米,2025年6月16日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每立方米砂石料为17元,共计违法所得1856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罚款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8564元整,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8564元×20%=3712.8元,两项取整共计22277元(大写:贰万贰仟贰佰柒拾柒元整);
   3、责令限期10日内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2.22777/18/25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2赵某自然人身份证612321********1119昌州自然资罚(矿)字〔2025〕5号无证开采赵某于2025年6月2日,未经批准,在准东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国能煤制气铁路桥东侧3公里处,擅自组织机械无证开采砂石料,采出的砂石料均已使用。经现场勘测,当事人赵毅,无证开采砂石料方量为3952立方米,2025年6月16日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每立方米砂石料为17元,共计违法所得6718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罚款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67184元整,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67184元×20%=13436.8元,两项取整共计80621元(大写:捌万零陆佰贰拾壹元整);
   3、责令限期10日内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8.06217/18/25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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