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张某 | 自然人 | 昌州自然资罚(矿)字〔2025〕2号 | 无证开采 | 张某于2025年4月14日,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S917公路71公里北侧约4公里处,擅自组织机械无证开采砂石料,采出的砂石料均已使用。经现场勘测,张源擅自开采砂石料方量为1971.9立方米,2025年4月28日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每立方米砂石料为18元,共计违法所得35494.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5494.2元整,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35494.2元×20%=7098.84元,两项取整共计42593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玖拾叁元整); 3、责令限期10日内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 4.2593 | 2025.6.17 | 2025.6.17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2 | 潘某 | 自然人 | 昌州自然资罚(矿)字〔2025〕3号 | 无证开采 | 潘某于2025年4月20日,未经批准,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新疆山能化工有限公司内部水稳站东侧50米处,擅自组织机械无证开采砂石料,采出的砂石料均已使用。经现场勘测,当事人潘发军,无证开采砂石料方量为878立方米,2025年5月6日吉木萨尔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每立方米砂石料为22元,共计违法所得1931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9316元整,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9316元×20%=3863元,两项取整共计23179元(大写:贰万叁仟壹佰柒拾玖元整); 3、责令限期10日内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 2.3179 | 2025.6.17 | 2025.6.17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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