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5-12 18:27:41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备注
1新疆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身份证650105********191X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6号非法占地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至10月,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业园静脉园区占用土地修建实验室、门卫室等建筑物。经现场勘验,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修建实验室、门卫室等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为:5266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未利用地,此宗地均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均符合国土空间专项总体规划。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罚款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5266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26330元(贰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2.6332025.4.28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2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身份证511181********0011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7号非法占地四川霄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地磅、厂房等建筑物。经现场勘验,四川霄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地磅、厂房等建筑物的面积为:10542平方米,地类为未利用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其中:10365平方米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177平方米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均符合国土空间专项总体规划。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罚款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10542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0542㎡×100元/㎡=1054200元(壹佰零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105.422025.4.28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3新疆某发电有限公司符某身份证340111********1015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8号非法占地新疆皖能江布发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井产业园占用土地修建道路。经现场勘验,新疆皖能江布发电有限公司修建道路占用土地面积为:56175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其中:未利用地(裸岩石砾地)占11928平方米,建设用地占44247平方米(公路用地38913平方米,村庄5334平方米)。占地总面积中14682.46平方米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途为工业),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41492.64平方米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在重点项目清单内,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罚款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561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5617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280875元(贰拾捌万零捌佰柒拾伍元整);
28.08752025.4.28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4新疆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赵某身份证413024********6032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9号非法占地新疆丽沣汇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业园静脉园区占用土地修建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经现场勘验,新疆丽沣汇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修建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为:979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未利用地(裸岩石砾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新疆丽沣汇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罚款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979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97900元(玖万柒仟玖佰元整)。
9.792025.4.28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上一篇: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