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行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天池能源将二矿加油站 | 祁某 | 身份证 | 652325********3637 | 昌州自然资立(土)字〔2024〕6号 | 非法占用土地 |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行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天池能源将二矿加油站于2018年7月至11月,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井产业园准东大道106号,修建加油站及附属设施面积为5010平方米,地类为未利用地(裸岩石地),权属为国有,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于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50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5010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5010㎡×5元/㎡=25050元(大写:贰万伍仟零伍拾元整)。 | 2.505 | 8/5/24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2 |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行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天池能源南露天煤矿加油站 | 祁某 | 身份证 | 652325********3637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4〕10号 | 非法占用土地 |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行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天池能源南露天煤矿加油站于2017年7月至11月,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准东大道31号,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加油站及附属设施面积为2859平方米,地类为未利用地(裸岩石地),权属为国有,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于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85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2859平2859㎡×5元/㎡=14295元(大写:壹万肆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 1.4295 | 8/5/24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3 | 新疆福斯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沈某 | 身份证 | 320919********1734 | 昌州自然资立(土)字〔2024〕11号 | 非法占用土地 | 新疆福斯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10月,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东方希望厂区西北侧,擅自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硬化地面的面积为:11747平方米,地类为未利用地(盐碱地),权属均为国有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于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174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11747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1747㎡×5元/㎡=58735元(伍万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 5.8735 | 8/5/24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4 | 赵某 | 身份证 | 652328********0817 | 昌州自然资立(土)字〔2024〕2号 | 无证开采 | 赵春于2024年4月18日在芨芨湖镇天意煤化工厂区东侧,未经批准,开采混合砂石料并全部使用。经现场勘测,赵春开采的砂石料总量为2525.4立方米;根据奇台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赵春采挖的砂石料的市场单价为16元/m³;违法所得共计4040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525.4m³×16元/m³=40406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40406元×20%=8081元,两项取整合计:48487元(大写:肆万捌仟肆佰捌拾柒元整)。 | 4.8487 | 8/5/24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上一篇: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
下一篇: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