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中策北方(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李某 | 身份证 | 610481********051X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4〕1号 | 非法占用土地 | 中策北方(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经批准,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占用土地修建道路。经现场勘测,中策北方(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占用土地修建道路的面积为:49139平方米,地类为未利用地(裸地);权属均为国有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于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 | 罚款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49139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49139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49139㎡×5元/㎡=245695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陆佰玖拾伍元整) | 24.5695 | 2024/5/28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重庆阔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骆某 | 身份证 | 500101********1910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4〕8号 | 非法占用土地 | 重庆阔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擅自占用土地修建职工宿舍、服务站等建筑物。经现场勘测,重庆阔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擅自围占用土地修建职工宿舍、服务站等建筑物的面积为:1465平方米,其中1352平方米土地为未利用地(裸岩石),113平方米土地为建设用地(公路用地);权属均为国有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465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146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465㎡×100元/㎡=146500元(壹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 14.6500 | 2024/5/28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新疆天隆希望能源有限公司 | 韩某 | 身份证 | 150204********0639 | 昌州自然资立(土)字〔2024〕9号 | 非法占用土地 | 新疆天隆希望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环城北路,擅自超出用地范围占用土地修建廊道接口。经现场勘测,该公司超出用地范围占用土地修建廊道接口的面积为:131平方米,地类为未利用地(裸岩石),权属均为国有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罚款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31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131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31㎡×100元/㎡=13100元(壹万叁仟壹佰元整) | 1.3100 | 2024/5/28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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