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玛纳斯县XXX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占用位于玛纳斯县玛河收费站以北的土地,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经新疆精诚利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实地勘测,非法占用土地4748.93平方米(合7.12亩),其中国有采矿用地为4676.63平方米、国有其他草地为72.30平方米。玛纳斯县XXX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自然资源局会审研究,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非法占用的4748.93平方米(合7.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总计71233.95元。处罚决定下达后,7月1日企业缴纳了全部罚款,但迟迟不肯搬迁,大队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解释劝导工作,并依法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多方努力下,企业及时进行了搬迁,并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案件顺利结案。
三、办案体会
1、 加强法律宣传,形成合力是关键。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大队采取积极的工作态度,主动向各级领导进行汇报,向企业宣传法规政策,努力寻求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最终形成合力,使违法行为失去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从而使企业主动配合大队执法工作,提高了办案效率。
2、严格依法办案。在调查取证中一定要认真,在程序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确保执行到位。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关口前移,主动服务。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大队积极加强同县局用地科室的沟通,关口前移,提前介入,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努力赢得地方党委、政府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持。
案件承办单位:玛纳斯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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