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在日常动态巡查中大队发现,当事人××木垒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木垒县老君庙(大石头乡直属),未经批准,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工程。经现场调查,及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1年4月1日,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木垒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行政处罚,计5520平方米×10元/平方米=55200。
2021年4月1日,当事人××木垒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行政处罚款共55200元上缴至自治区财政厅罚没款专户,并
改正违法行为。
三、办案体会
1、明确当事人××木垒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经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勘测单位现场勘测,确定当事人××木垒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5520平方米土地修建××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当事人××木垒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县局改正违法行为。
3、严格落实四项制度,杜绝大案小办、人情案,执行上级部门下发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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