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在日常巡查中大队发现,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在吉木萨尔县老台乡北三台工业园区,未经批准,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厂房。经现场调查,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正式建厂,位于吉木萨尔县老台乡北三台工业园区。为确定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勘测单位现场勘测,确定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1.48亩土地修建厂房(吉自然资立(土)字[2021]38号),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2021年8月5日,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向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土)字[2021]38号)。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48亩土地;
2、并处每平方米15元的处罚,共计21.4801万元。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已将行政处罚款共21.4801万元上缴至自治区财政厅罚没款专户,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原因分析及体会
本次案件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工业厂房的行为的发生,主要还是因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及对土地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办理流程不了解,法律意识不足造成的。今后,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强,进一步提升群众、企事业单位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扼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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