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09-29 12:59:5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案 件 名: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基本情况: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奇台县西地镇条湖村修建彩钢房及其他设施。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7月初开始动工修建彩钢房及其他设施。经规划研究院现场勘测并套合数据库,总面积为:1995.4平方米,其中水泥硬化1047.37平方米,彩钢房948.03平方米,地类为国有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执行情况:该公司在2021年8月1日拆除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同时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土地。

办案体会: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拆除了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案的违法行为处置具有重要的教育示范意义,对潜在违法者具有重大的警示效果,能够引领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到土地保护中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要加大巡查力度,让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中。

奇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