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搜本站
搜索
当前页面: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住建厅《关于继续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4 17:04:0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次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1/2016-000019 信息分类: 税务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6-03-24
文  号: 昌州财综〔2016〕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住建厅《关于继续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继续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2016年3月24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