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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9 16:26:5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次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7/2018-000110 信息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昌吉州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10-29
文  号: 昌州财购〔2018〕0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州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昌吉州本级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8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昌吉州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

编制、统一批复。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和下年度单位实际工作安排计划需要,认真询价,按照拟采购的品目明细单价、金额、数量如实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纳入昌吉州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中逐项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跨年度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备注说明。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配备行政资产和豪华采购。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行政资产和公务用车的,一律不予审批。

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昌吉州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昌吉州财政局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年度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在新增昌吉州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时,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昌吉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受理无采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

政府采购预算经昌吉州人大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政府采购事项突发紧急或政策变动需临时采购等确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昌吉州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办理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

具体工作流程:

年度执行中,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向昌吉州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申请,州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按照调整(追加)预算程序报批,报批同意后由州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向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下达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文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数量等政府采购基本信息要素。同时,州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将有关预算指标下达为政府采购指标。

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填制《昌吉州州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和《昌吉州财政局业务科室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后提交州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州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要核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支出功能科目、数量等政府采购基本信息要素,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提交昌吉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属于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与部门预算核对;属于年度执行中追加或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与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文件核对。对非政府采购预算中申请用于政府采购支出的,对口业务科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

昌吉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昌吉州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签署意见的《昌吉州财政局业务科室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后,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按程序向昌吉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执行通知书(任务);对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告知预算单位按照分散采购程序办理。

三、强化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

为盘活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最大使用效益,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完毕后,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昌吉州财政局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已完成采购但需跨年度支付的采购项目,可按照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继续支付资金(含质保金)办理国库额度结转手续。已完成采购并在当年完成合同资金支付的项目,政府采购净结余资金不得继续实施采购,应当收回财政预算。昌吉州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对口业务科室和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支付资料在办理年度国库额度结转手续前核对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对政府采购净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具体工作流程:

年终对账办理国库额度结转手续时,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中标、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资料情况在对账表中核对并如实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结余情况,对按照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需继续支付的资金(含质保金)提出办理国库额度结转、剩余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预算的申请。州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与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核对账务后,分别向国库科提交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国库额度结转手续、向预算科提交办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预算手续。预算科、国库科复核后按照程序分别办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国库额度结转手续。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昌吉州本级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原则上应当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采购列入节能、强制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范围的产品,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备注说明。

五、发挥政府采购主体作用

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必须牢固确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切实增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是预算执行的组成部分,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要提前研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特别是提前安排研究论证政府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工作,采购必要措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将政府采购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推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昌吉州本级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对所属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变更采购方式等政府采购各环节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核、指导、和培训作用,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变更采购方式等方面要有科学合理的意见。

昌吉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逐步以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科学合理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为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加大对昌吉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和监管力度。

昌吉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组织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府采购服务质量,为采购人提出合理的政府采购建议和意见。

六、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检查,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昌吉州本级各预算单位、昌吉州本级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财政监督检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各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约束,落实主任责任制和监督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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