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昌吉州财政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把政府采购的制度关和程序关,从源头杜绝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今年以来,昌吉州本级实行政府采购总标项数517个,其中377个已完成招标,中标总金额59479万元,从采购组织形式来看,政府集中采购30438万元,分散采购12481万元,部门集中采购3269万元;从政府采购类别来看,工程类2149万元,货物类15431万元,服务类28608万元。全州政府采购工作保持稳中有进规范管理的发展态势,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深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自2020年起,逐步规范和完善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管理,将政采云平台的采购计划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采购预算进行有机关联,“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2024年1—9月州本级共依法依规审批政府采购项目194个,其中:由集采中心招标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133个,由社会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的分散采购项目61个,审批完成率、合规率均达到100%。三是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完成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40%的相关要求,2024年1—9月州本级实施政府采购签订合同总金额46188万元,其中:中小微企业中标金额44454万元,已超额完成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全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四是全面开展清理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治理。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畅通供应商投诉渠道,对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依法依规化解、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典型案例
(一)反面案例释法
案例一:财政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未依法依规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行政决议书。
2023年8月30州直某医院急救能力提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招标。8月31日发布中标公告,由A公司中标。参与竞标但未中标的B公司于9月28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共三项,一是对自己公司的评审得分提出投诉;二是对中标公司A公司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的要求提出投诉,三是对中标公司A公司的产品技术参数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提出投诉。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并进行调查,对投诉事项逐一核实,按程序组织质证,最终认定B公司的三个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于10月27日依法驳回B公司投诉。在组织质证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州直医院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第4项、第5项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没有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步送达该行政决议至B公司、采购人州直医院和招标代理公司。
11月5日原中标公司A公司针对财政部门上述行政决议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经司法机关审理发现财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决议书送达A公司,最终决定财政部门应当撤销作出的行政决议书,并责令财政部门重新处理该投诉事项。财政部门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于11月20日撤销原行政决议书,重新处理了该投诉事项。
案例一事实分析:
1.本案例中财政部门下达“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行政决议,该行政决议本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①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州直医院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第4项、第5项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没有相对应。因此采购人州直医院和招标代理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因此,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组织质证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责令“采购人州直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
2.本案例中财政部门的关键问题是在送达行政决议书的程序上。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只将行政决议书送达至投诉人B公司、采购人州直医院和招标代理公司,并未送达至被投诉人A公司,A公司属于“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因此被司法机关要求撤回原行政决议,重新处理该投诉事项。
案例一原因分析: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时习惯于依靠经验和过往案例下结论,执法程序不合规、执法处理不严谨、执法过程不完整,内部相互监督互审机制还不健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真研究还不足,导致处理程序违规,被投诉人提起行政复议,并最终因程序违规撤销了作出的行政决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案例一相关警示:今后,我们将通过此反面案例,认真汲取相关教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执法机制,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日常加大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学习,尤其是有针对性地对频繁发生的各类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相关要求,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
(二)正面案例释法
案例二:对供应商串标行为进行依法依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 日,昌吉州州直卫生系统某项目公开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该项目政府采购专家评委会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雷同性分析发现,参与竞标的C公司和D公司的电子标书显示电脑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IP地址完全一致,为同一台电脑制作。该项目政府采购专家评委会经研究后对C和D公司作废标处理,并会同州资局于 月 日将此事项上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该事项,并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 月 日对C公司和D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C公司和D公司分别处以12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事实分析:
1.本案例中C公司和D公司在竞标过程中电脑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IP地址完全一致,为同一台电脑制作,实际是以C公司为主体,串通D公司以达到恶意竞标的目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不同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该项目政府采购专家评委会、财政部门据此认定其属于串标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本案例中财政部门依法受理该事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经评估,C公司和D公司是初次犯错,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且不是最终中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财政部门对C公司和D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未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未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此案件执法过程中,即依法依规对串标的两个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加强对串标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根据情节轻重综合评估后对其处以千分之十罚款,并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给企业给予一定改正和纠错的机会。
案例二原因分析:此案例是串标恶意竞争案例的一个缩影和典型。近年以来,随着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各类市场主体知法学法用法的意识逐步提高,但仍有个别供应商采取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究其原因一是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漠视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凭小聪明操作左右政府采购中标,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二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不到位、普法不到位。
案例二警示分析: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职维护市场公平,尤其关注对恶意串标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大普法力度,对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推进开展采购领域的普法宣传活动,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提升自身竞争力,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人投诉事项,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2024年6月,昌吉州直建筑领域某单位的污水站运维服务项目开标,最终由E公司中标。参与竞标但未中标的F公司于 月 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内容是F公司认为中标单位E公司曾于2021年11月23日因涉税违法行为受到乌鲁木齐市税务局12630.5元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无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中标单位的条件。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该投诉事项,并进行了调查。在组织质证过程中,发现中标单位E公司确实于2021年受到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2630.5元,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此财政部门于 月 日依法驳回该投诉。
案例三事实分析:
此案件中的核心焦点是E公司2021年11月23日因涉税违法行为受到乌鲁木齐市税务局12630.5元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明确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由于E公司2021年11月23日因涉税违法行为所受罚款金额为12630.5元,小于200万元,因此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其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3.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54号令)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由于E公司2021年是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对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单独规定,经核查,E公司2021年欠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综合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认定E公司2021年是涉税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招标文件中中标单位的条件,F公司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其投诉。
案例三原因分析:合理正当的投诉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因为目前投诉成本低、投诉监管不到位等因素,也会出现了一些不实投诉,一方面增加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造成了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和项目成本的增加。
案例三警示分析: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依法依规处理各类投诉力度,严格投诉事项管理,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多部门协同联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依法依规甄别无效投诉,建立协调共享数据库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事项的管理,不断充实优化采购工作人员,聘请法律顾问,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确保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平公正对待,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四、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一)持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审查机制,规范、科学高效地审核政府采购项目。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相关要求,抽取不同行业领域专家组建昌吉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专家组,对采购人和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专题培训,依法依规化解、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监管力度,强化对采购人、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履职的监督考核,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领域设备采购评分表设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流程、政府采购大宗货物合同履行后监管等内容,强化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公平公正竞争。
(三)严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积极探索筹建昌吉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协会,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专家评审库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定期对不合格专家进行清理,更好发挥评审专家决策支撑作用,提高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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