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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小知识
发布日期: 2025-02-03 18:21:46 来源:昌吉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其核心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质量更高、普惠性更强、数量更多的服务;改变政府传统的“养人办事”支出方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质效。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2)人大机关;(3)监察机关;(4)审判机关;(5)检察机关。参照执行的机关和单位:(1)党的机关;(2)政协机关;(3)民主党派机关;(4)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5)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

购买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系统公共服务购买实施细则,提出合理需求和条件;按照有关程序和方式实施购买,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购买主体的排除情形: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主要考虑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的排除情形: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购买服务范围通常包括基本公共教育、科技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单位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列入指导性目录并相应安排预算的事项,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列入指导性目录但未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

  四、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是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二是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三是购买主体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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