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求,我们制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昌州财综〔2024〕3号)(以下简称《目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目录》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拨款的依据。已纳入《目录》范围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部门实际,在《目录》规定范围内,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州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并在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财政局审核。
五、各县(市、园区)可参照州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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