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7/2017-000226 | 信息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5-12-10 |
文 号: | 昌州政办发〔2015〕7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自治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和《自治州关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发〔2014〕10号)精神,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2.强化预算,明确权责。保持现行预算管理框架不变,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调整存量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结合我州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两年探索试点、三年提升扩面、五年全面推广”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在全州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
1.2015-2016年探索试点。重在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宣传发动,先行试点。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比较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项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2.2017-2019年提升扩面。在总结分析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初步建立“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
3.2020年全面推广。将适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事项均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之内。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财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
1.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编制。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核和批复。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
(五)加强资金管理
1.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提高所需增加的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同时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供给方承担。
2.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年度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保障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园区)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领导。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2.机构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
3.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此项工作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4.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规范管理、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做好政策宣传。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认真总结和推广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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