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9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5年9月14日2时1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陕AG****9车辆行驶至阜康市文博路晋阜小学西门口路段处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6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五年(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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