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8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5年8月6日0时49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新B****5车辆行驶至昌吉市健康路名京1号小区被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21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昌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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