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10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5年10月7日2时59分许,加某某酒后驾驶新B6***8车辆行驶至木垒县人民路3公里+500米(木垒县广场警务站门前) 被木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3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木垒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五年(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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