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7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7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案例一
2025年7月17日11时36分许,玛纳斯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在玛纳斯县碧玉大道 (60039)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新C****7小型轿车形迹可疑,随后民警将该车辆拦停检查时发现白某某驾驶的新C****7小型轿车车辆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依法扣留证件、收缴报废车辆、吊销其驾驶证两年(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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