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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6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6-30 11:29:03 来源:昌吉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6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一

2025年1月8日9时30分许,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奇台县高速收费站出入口附近路段处对过往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筛查时,发现新A****5号轻型多用途货车驾驶人张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经核查,2018年5月24日,张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行政处罚,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及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