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4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5年4月7日1时02分许,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X155线玛县-六户地(155县道)27公里200米路段处,查获号牌为青B9***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青B9***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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