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3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案例一
2025年3月16日0时13许,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玛纳斯县赤霞路路段处开展夜间勤务时查获新B***6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230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B***6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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