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精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2020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决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自2018年4月5日起施行)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一)。
二、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1件(目录见附件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目录见附件三);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目录见附件四)。
三、未列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实施执行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扎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
2.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91件) 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