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7号)和《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要求,昌吉州人民政府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工作开展情况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自2020年5月正式启动,至2020年8月基本结束,在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果的基础上,按照“谁执行(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及职能部门负责清理、司法部门审核汇总、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工作步骤,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重点清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园区)、各部门均安排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1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同时,以“谁制定、谁负责,谁执行(起草)、谁清理”为原则确定了清理责任主体,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按照清理标准提出意见后报送司法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州人民政府审定。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确保清理质量。根据州人民政府安排,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政府规章《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号)提出清理意见;发改、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草部门分别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优化营商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专门清理工作报告。为确保工作质量,州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市(园区)、部门的清理结果都要经班子会议研究和主要领导确认签字后报司法部门审查备案。
三是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汇总审核。将清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采用绩效考核的手段倒逼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清理工作过程中,司法部门始终保持与各县市(园区)、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业务指导,共同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初步清理意见形成后,司法部门严格对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梳理,逐一审查,反复核实,切实做好汇总审核,确保了清理工作的准确和彻底,最终形成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清理结果目录。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一部,即:《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自2018年4月5日起施行),经清理继续有效;州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文件229件,经清理继续有效191件,拟宣布废止25件、失效13件。
原文件: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