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1 总则 - 4 -
1.1 编制目的 - 4 -
1.2 编制依据 - 4 -
1.3 适用范围 - 4 -
1.4 工作原则 - 5 -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 5 -
2.1组织机构 - 5 -
2.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 6 -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 6 -
3 监测与预警 - 7 -
3.1监测 - 7 -
3.2预警 - 7 -
3.2.1 预警分级 - 7 -
3.2.2 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 8 -
3.2.3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 - 9 -
3.2.4 预警信息公开 - 9 -
3.2.5 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 10 -
4 应急响应 - 10 -
4.1 响应分级及减排原则 - 10 -
4.2 响应措施 - 10 -
4.2.1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 - 10 -
4.2.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 15 -
4.2.3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 - 20 -
4.2.4其它措施 - 26 -
4.3 区域应急联动 - 26 -
4.4 信息报送 - 27 -
4.5 总结评估 - 27 -
5 应急保障 - 27 -
5.1 人力资源保障 - 27 -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 27 -
5.3 经费保障 - 27 -
5.4 物资装备保障 - 28 -
5.5 制度保障 - 28 -
6 监督管理 - 28 -
6.1 监督问责 - 28 -
6.2 预案宣传培训 - 29 -
6.3 预案体系 - 30 -
6.4 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 - 30 -
6.5 预案实施 - 30 -
7 附则 - 31 -
7.1 名词解释 - 31 -
7.2 附件 - 31 -
附件1: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 32 -
一、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 32 -
二、州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 32 -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 - 33 -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34 -
五、各专项组职责 - 38 -
附件2: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 40 -
附件3: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 41 -
附件4: 预警信息报送表 - 42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07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昌州政发〔2018〕165号)、《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昌州党办发〔2019〕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行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自治州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纪委监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卫健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详见附件2)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由州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承担具体事务,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园区,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州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以及各专项组职责详见附件1。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建议,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提示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和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气象有关专家,组成州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小组,密切跟踪我州各县市、园区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以上“AQI日均值”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及96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及4天)。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按预警发布程序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2.2 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1)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依据上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应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3.2.3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
(1)当预测预警组预测未来辖区内1个以上县市或园区AQI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启动该县市、园区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2)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州指挥中心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1个以上县市或园区AQI或二氧化硫(SO2)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启动涉及县市、园区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当收到上级对我州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涉及的县市、园区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2.5 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各县市、园区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4.1 响应分级及减排原则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对应黄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对应橙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根据各县市、园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县市、园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 响应措施
4.2.1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州、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全州各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园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⑤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①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火力发电(含自备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的,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或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提前储备煤炭使用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长流程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焦化(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热回收焦企业,通过延长结焦时间实现应急减排,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半焦(兰炭)企业,全部停产。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解铝:停产20%,以电解槽计;或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停、限产(污染物减排量应不低于电解槽停产减排量,且企业需在一厂一策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涉循环经济企业除外)、水泥制品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焙烧工序停产50%,以火焰系统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提前调整生产计划,采暖季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铸造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硅冶炼:熔炼炉停产30%以上,以炉数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类: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对于不能24小时内完全停产的工序,应在采暖季期间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有效落实。
针对其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可参照重点行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②公安部门督导各县市、园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③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
④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各县市、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⑤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
⑥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2.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州、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全州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提高医疗接诊效率。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①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火力发电(含自备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的,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或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提前储备煤炭使用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长流程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炉炼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焦化(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热回收焦企业,通过延长结焦时间实现应急减排,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半焦(兰炭)企业,全部停产。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解铝:停产20%,以电解槽计,或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停、限产(污染物减排量应不低于电解槽停产减排量,且企业需在一厂一策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涉循环经济企业除外)、水泥制品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煅烧工序停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火焰系统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铸造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硅冶炼:熔炼炉停产50%以上,以炉数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成型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对于不能24小时内完全停产的工序,应在采暖季期间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有效落实。
针对其他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可参照重点行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②公安部门督导各县市、园区对全州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t)禁止进入城市规划区内上路行驶(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
③交通运输部门督导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煤炭开采、铝工业、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④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城市规划区主干线延时收车60分钟。
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2次保洁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⑥住建、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各县市、园区所有在建工程(包括道路维修工程)全部停止施工。
⑦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各县市落实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等工作落实。
⑧发改、工信、电力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电力企业严格落实电力绿色调度政策。
⑨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2.3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州、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涉及预警响应的区域各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示家长对孩子进行在家生活和安全教育;同时,做好因未接到停课通知到校中小学学生和到园儿童的看护工作,并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看护,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医疗救治力量,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知识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满足市民在重污染期间的就医。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⑤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①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火力发电(含自备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的,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或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提前储备煤炭使用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长流程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炉炼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焦化(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热回收焦企业,通过延长结焦时间实现应急减排,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半焦(兰炭)企业,全部停产。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解铝:停产20%,以电解槽计,或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停、限产(污染物减排量应不低于电解槽停产减排量,且企业需在一厂一策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和产品。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涉循环经济企业除外)、水泥制品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煅烧工序停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火焰系统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铸造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硅冶炼:已进料的熔炼炉停止投料,未投料的设备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对于不能24小时内完全停产的工序,应在采暖季期间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有效落实。
针对其他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可参照重点行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②公安部门督导各县市、园区对全州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型及以上柴油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t)禁止进入城市规划区内上路行驶(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城市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③交通运输部门督导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煤炭开采、铝工业、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④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城市规划区主干线延时收车60分钟。
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3次保洁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⑥住建、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各县市、园区所有在建工程(包括道路维修工程)全部停止施工。
⑦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各县市落实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及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等工作落实。各级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
⑧发改、工信、电力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电力企业严格落实电力绿色调度政策。
⑨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2.4其它措施
移动源应急减排建议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3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在自治区统一协调下,加强与乌鲁木齐、周边兵团师市会商协作,共同做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州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城市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性。
4.4 信息报送
有关县市、园区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应措施落实、督促结果等相关信息。
4.5 总结评估
涉及县市、园区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并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上报州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各部门、县市、园区、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州生态环境局大气自动监测、州气象局天气预报、州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并充分运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5.3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保障,州财政局保障州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5.4 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5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修订相应的应急分预案,指导各县市、园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县市、园区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 监督管理
6.1 监督问责
6.1.1 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所辖相关县市、园区和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县市、园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1.2 州纪委监委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采取约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问责措施。
6.1.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6.1.4 重点区域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区域和行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各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6.1.5 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在发布红色预警时,州直部门应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县市、园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生态环境、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高排放车辆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
6.2 预案宣传培训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3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自治州级专项预案,由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自治州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各县市、园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各县市、园区应急预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的重要依据,要细化、明确接警后应采取的应急响应具体流程,突出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管控要求及减排措施。各县市、园区应急减排清单应充分考虑同类企业排放绩效水平,避免“一刀切”,对于已经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原则上优先纳入不限产(停产)名单。
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6.4 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
每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州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对重点区域各县市、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进行评估。各县市、园区重污染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每年9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园区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再次按原程序报送。州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专项督查。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修订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于30日内报送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指导各相关企业修订完成重污染应急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停产20%、50%:按上一年基准年实际生产平均负荷停产20%、50%。
7.2 附件
附件1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docx
附件2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docx
附件3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docx
附件4预警信息报送表(预警启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