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22〕9号)《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 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0〕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昌吉州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州粮食储备实际,修订完善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昌吉州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州、县(市)级储备粮油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共8章40条,主要包含总则、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储备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基础设施要求及费用补贴等。
(二)计划。明确了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入库成本、质量标准等。
(三)储存。细化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承储合同、承储要求、质量要求、安全管理、损失认定以及承储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轮换。明确了州级储备粮轮换年限,即小麦一般不超过三年、食用油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对轮换架空期、轮换费用、轮换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五)动用。对动用州级储备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限定,动用州级储备粮,由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州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可由州政府直接下令动用。
(六)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范围,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检查承储企业执行规定情况,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法律责任。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责任追究。
(八)附则。
《昌吉回族自治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共8章29条,主要包含总则、轮换方式、轮换程序、质量品质检测、轮换资金与费用、职责权限、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轮换管理。储备粮轮换实现计划管理,按照粮权所属,综合库存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每年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下达轮换计划。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轮换形式。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交易流程应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5年。轮换的主要形式为同品种轮换。承储企业在组织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储备粮轮入主要通过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入由储备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承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采购。
(三)质量管理。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达到粮食质量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轮入的储备粮检测不达标的,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四)成本费用。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方式进行。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粮权所属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分批次出入库计划,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
(五)监督检查。《办法》第七章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共8章26条,主要包含总则、建立、储存、轮换、动用、费用补贴、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自治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各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明确了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或其它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三)储存。明确了自治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轮换。明确了自治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轮换期间的库存量必须保持在储备总任务数的90%以上。
(五)动用。明确了自治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需经本级政府批准,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
(六)费用补贴。明确了自治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由本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确定。
监督检查。明确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七)附则。
四、适用范围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适用以上管理办法。
五、执行时间
自2022年6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