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赋予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的立法权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的规定,确定了昌吉州人民政府自2016年3月31日起,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立法范围制定政府规章。
一直以来,昌吉州立足立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州情、突出特色”的宗旨,“十三五”期间完成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行政立法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规范指引作用,切实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因此,制定《昌吉州人民政府“十四五”规章立法规划(2021—2025年)》将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使我州成为全疆地、州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的领头羊。
二、《规划》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020年5月启动了州人民政府规章“十四五”规划立法项目征集工作,7月向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和社会公众通过函件、西部庭州网站、昌吉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开征集昌吉州人民政府规章“十四五”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公告。州政府在吸收区、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借鉴内地立法先进经验和各地方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立法法》第八十二条“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规定范围,围绕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中心工作,从适应昌吉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加强民生保障的实际需要、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梳理,筛选出昌吉州人民政府“十四五”规章立法规划备选项目,并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将4件列为昌吉州人民政府“十四五”规章立法规划项目,分别为《昌吉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昌吉州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昌吉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昌吉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关于《昌吉州人民政府“十四五”规章立法规划(2021—2025年)》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赋予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的立法权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的规定,确定了昌吉州人民政府自2016年3月31日起,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立法范围制定政府规章。
一直以来,昌吉州立足立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州情、突出特色”的宗旨,“十三五”期间完成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行政立法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规范指引作用,切实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因此,制定《昌吉州人民政府“十四五”规章立法规划(2021—2025年)》将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使我州成为全疆地、州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的领头羊。
二、《规划》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020年5月启动了州人民政府规章“十四五”规划立法项目征集工作,7月向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和社会公众通过函件、西部庭州网站、昌吉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开征集昌吉州人民政府规章“十四五”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公告。州政府在吸收区、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借鉴内地立法先进经验和各地方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立法法》第八十二条“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规定范围,围绕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中心工作,从适应昌吉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加强民生保障的实际需要、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梳理,筛选出昌吉州人民政府“十四五”规章立法规划备选项目,并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将4件列为昌吉州人民政府“十四五”规章立法规划项目,分别为《昌吉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昌吉州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昌吉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昌吉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